(一)贯彻中、省科技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计划、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,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;拟订全市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政策,推进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。
(三)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年度科技发展计划,统筹协调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、试验发展及产业化关键技术、共性技术研究,牵头组织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。
(四)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;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。
(五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规划,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,推动科技资源、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。
(六)负责全市科研诚信和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,统筹推动科技评价机制改革,负责科技评估管理工作;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;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。
(七)编制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,统筹关键共性技术、前沿引领技术、现代工程技术的研发和创新;牵头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,负责提出规划布局建议、拟订实施方案、综合管理、推进实施、评估验收等工作。
(八)拟订基础研究规划、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,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,增强原始创新能力。
(九)组织拟订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、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、政策和措施,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,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;负责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。
(十)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,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合作、科技金融结合、科技知识产权创造、创新创业等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,推动科技服务业、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。
(十一)统筹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,指导区域创新发展、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,推动科技园区建设。
(十二)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;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。
(十三)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工作;负责省科学技术奖、“三秦友谊奖”的推荐工作;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和科技人才政策,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;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、政策。
(十四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(十五)职能转变。围绕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战略、人才强国战略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落实中、省、市重大决策部署,加强、优化、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,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,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,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;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,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,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;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、评审、立项、过程管理、验收等具体工作;加强科研机构规划布局、绩效评价,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,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、质量、贡献、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。